摘 要: | 休眠公司主要指停止经营活动、丧失营业资格而未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处于一种特殊状态的公司。尽管休眠公司在存续期间没有任何重大交易,但是此类公司自公司成立之后到注销登记前都具有公司法人人格,因此域外法律都显示出对休眠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趋向。而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善意休眠公司的司法保护机制,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也不利于债权人寻求司法救济渠道,另外,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无法遏制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趋向。这都导致休眠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基本上得不到保护。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利益相关者,公司对利益主体的保护首先应体现在对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这样才能体现公司法律制度对公司参与人利益的均衡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