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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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谈者,徐梁栋.强制执行公证适用范围[J].中国公证,2012(3):3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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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谈者 徐梁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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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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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强制执行公证适用范围限定缘由一般观点认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起源于古代意大利.发展于欧州诸国。当时学者认为,罗马法上的法庭自认可以作为债权人取得执行权的依据.推而广之.凡债务经债务人在法庭或公证人面前承认的,均可以不经裁判程序,而直接执行①。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发展到今天.学者们大多认同该制度是基于效率考量.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公证人的审查,而赋予公证文书可直接被执行之特殊效力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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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执行公证 当事人意思自治 制度起源 裁判程序 制度发展 公证文书 公证人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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