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强制执行公证适用范围
引用本文:谈者,徐梁栋.强制执行公证适用范围[J].中国公证,2012(3):38-41.
作者姓名:谈者  徐梁栋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
摘    要:一、强制执行公证适用范围限定缘由一般观点认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起源于古代意大利.发展于欧州诸国。当时学者认为,罗马法上的法庭自认可以作为债权人取得执行权的依据.推而广之.凡债务经债务人在法庭或公证人面前承认的,均可以不经裁判程序,而直接执行①。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发展到今天.学者们大多认同该制度是基于效率考量.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公证人的审查,而赋予公证文书可直接被执行之特殊效力②。

关 键 词:强制执行公证  当事人意思自治  制度起源  裁判程序  制度发展  公证文书  公证人  债务人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