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渝人社发[2017]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9号),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随单位参加两项保险的在职职工,待遇享受条件、享受标准等均维持不变。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登记(一)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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