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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摘    要:<正>渝科委发[2016]172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我委按法定程序对本单位依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凡没有列人废止目录的市科委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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