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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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渝府发[2017]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或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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