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0]2号文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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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实施之前,我省范围内凡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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