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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作者姓名:魏宏君
作者单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魏宏君《人民检察》今年第3期刊登的《侵占公司合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读后,认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靠实际履行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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