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如果企业承包、租赁后,由于承包、承租者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对以承包、承租的企业名义与其他企业(下称第三者)发生的合同之债,该由谁承担?笔者认为:承包者、承租者在承包、租赁期间,与第三者发生的合同之债,包括承包、租赁经营亏损,负第三者之债,不论承包者、租赁者是企业内部的,还是企业外部的,其债务应由承包、租赁的企业先行承担,而后由发包者、出租者向承包者、承租者追偿其理由如下: 一、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后,承包者、承租者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企业全面负责。但是在经营活动中,并不是以承包者、承租者的名义,而是以所承包、租赁的企业的名义,就是说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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