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关于侨务机构法律地位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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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起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关于侨务机构法律地位的确认[J].海内与海外,2001(5):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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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起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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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该决定对这部法律共做了25处修改,其中增加了10个条款,修改了15个条款,使该法从原来的22条增至现在的30条。在修改增加的条款中,很重要的内容是这部法律确立了我国侨务机构在护侨中的地位与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修正后的第四条、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具体而言:(一)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侨务工作的机构在组织实施维护侨益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内容。修正后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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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侨务机构 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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