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务不能成为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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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叶萍.论劳务不能成为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客体[J].法制博览,2013(6):6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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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叶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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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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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客体是不当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劳务利益。民法学界一直赞同物质利益应作为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予以返还,但因法无明文规定,又判例尚未发展统一,劳务能否成为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客体一直是民法学界备受争议的问题。劳务成为不当得利利益返还客体的妥适性与否可以从价值偏差、中性合同理论、实践中容易引发的问题等多个方面分析论证,以期能明确立法,统一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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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务 不当得利 返还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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