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中,以控制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为目标的事由最为严密,但存在对权过责相适应、激励兼容和恰当回应民意等责任设定原则的偏离。决策前置程序中的追责事由存在冗余和形式主义,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决策责任绑定诱发了对评估的操纵,决策执行中的追责机制容易刺激利益相关者和政府博弈,结果归责的责任倒查也没有得到根本纠正。对此,必须限缩决策前置程序中的追责事由,在对决策者的责任追究中避免将程序性和实体性义务相混淆,在决策执行阶段区分执行者和决策者的责任,慎用结果归责并为追责对象提供足够的免责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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