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废除自身特殊需要作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佐证我国政府信息自由立法面向客观法制度的发展,以及从知的需要到知的权利的转型。这一改变,除了具体法律适用层面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它与以公开为原则的基本立场一起,匹配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的周延性,尤其是豁免条款在布局和事由确定的清晰性,有助于信息公开制度朝向知情权意义上的主观权利客观化体系构建,体现开放性政府的发展方向,并有助于完善行政诉权的法释义学基础。对于实践中信息申请过度或者泛滥的应对,可在司法、行政甚至是立法论层面另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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