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条款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从法政策学的视角看,这有政府推动和政治决断等因素的极大影响,从而加剧了行政复议立法目的的复杂性。在内容上,监督行政维护权益解决行政争议等立法目的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异,且与具体的规范条款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协调性。对此,不仅需要重塑一套体系化的行政复议立法目的条款,也需要将其凝结于具体的规范条款之中,以统领提升整个行政复议法的制度体系,并加强其对行政复议个案的价值引领,确保其在具体的制度实施中得以进一步贯彻落实,避免行政复议制度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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