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尽管民法与行政法分别属于私法与公法,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不同,但行政主体在依法行政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及权利相遇的情形却难以避免,而且在当代各国越来越多。我们必须承认,行政法是民法的法源,而且在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中,对于内部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行政审批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应当区分审批主体的身份以甄别其为物主审批还是行政审批,因为从国家到各级政府,都可能是民法上的所有权人或者被授权人,为民法上的特别法人,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另外,要区分其审批是对于基础合同的审批还是履行行为的审批,本文认为应该是后者。另外,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其行为可能仅仅产生民法上的后果,如指定或者担任监护人、婚姻登记、物权登记等,但其行为究竟是民法上的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要从行为的目的、纠纷解决的方式及承担责任的性质来区分。当然,当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或者权利冲突时,应独立救济,但在立法和司法中,应该相互协调——不能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权利建立在违反行政法的基础之上,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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