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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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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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面临步骤不清以及依据、规则不明的困境,因而要重构其思路。首先应以意思表示一致、缔约主体、约定内容判断是否成立行政协议。其次若非对人身权的处罚或强制,行政机关皆可缔约,除非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再次,缔约行政机关未必是行政主体,但应有相应职权,并遵守程序和形式规定。复次,要分别双务协议与和解协议各自需遵守的规范,要求协议在内容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审查有无民法上的效力瑕疵。最后,违法行政协议原则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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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协议 行政契约 行政诉讼 司法审查 法学思维 |
Thoughts on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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