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地方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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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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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有效提升地方对道路交通的治理能力,应当在未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中认真梳理地方事权,并通过明确授权方式,允许地方性法规有更大的自决创制空间。这种可控的适度分权模式,比较契合我国立法上实行的集权下的分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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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安全法 修改 地方事权 地方性事务 地方治理 |
On Local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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