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协议有着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问题无法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隐匿而消解。现有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多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背景展开,亦未考虑到我国行政协议诉讼制度供给不足的现实。基于合同相对性并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行政协议第三人诉请合同履行权益时原告资格需回归行政相对人标准,诉请固有权益时则依然遵循利害关系标准。利害关系标准下,行政协议前置或之中的单方行政行为以及与协议相对人的基础纠纷构成第三人与行政协议之间利害关系的截断。理论上,第三人与行政协议整体有直接利害关系之时方具备起诉行政协议的原告资格,但实践中,法官对此应有释明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