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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设立番禺市的批复
作者单位:民政部
摘    要: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番禺县改为县级市建制的请示》(粤府1992]2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番禺县。设立番禺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番禺县的行政区域为番禺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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