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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民事责任制度司法适用研究
作者姓名:刘大海  杜俊峰
作者单位: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公司设立登记后,公司股东具有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属于股东未按上述规定或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或同时来源于法定或约定,股东违反该义务使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或遭受侵害,由此产生股东出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由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引起,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却不限于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或相关责任主体或承担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补充责任和侵权责任。

关 键 词:未出资  未全面履行出资  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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