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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向公司变法建言
作者姓名:
罗培新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摘 要:
立法向来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如果认为公司法只要由具有社会强力支撑的立法机关加以颁布,本身就赋予了权威性,则无疑过于简单。公司法的终极目的在于社会福利,其实质意义上的正当性,渊源于立法者所运用的思想和智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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