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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能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作者姓名:李勇
作者单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摘    要:张某1996年10月与师范学院签订《保送研究生定向培养合同书》(以下称保送合同)。约定学院保送张某去某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学院每月发给张某生活补助费500元,每年报销一次回家路费;张某研究生毕业后回学院工作。学院发给一次性住房补助4000元,安家费1000元;张某不得继续要求学习和另谋职业。在学院工作至少8年。另约定,张某如违约。除赔偿学院提供的各种费用外,另缴违约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学院按约保送张某去某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

关 键 词:履行合同  硕士研究生  判决  1996年  生活补助费  定向培养  师范学院  合同签订  张某  保送  合同书  一次性  违约金  大学  约定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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