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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本案不能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作者姓名:
李勇
作者单位: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摘 要:
张某1996年10月与师范学院签订《保送研究生定向培养合同书》(以下称保送合同)。约定学院保送张某去某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学院每月发给张某生活补助费500元,每年报销一次回家路费;张某研究生毕业后回学院工作。学院发给一次性住房补助4000元,安家费1000元;张某不得继续要求学习和另谋职业。在学院工作至少8年。另约定,张某如违约。除赔偿学院提供的各种费用外,另缴违约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学院按约保送张某去某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
关 键 词:
履行合同
硕士研究生
判决
1996年
生活补助费
定向培养
师范学院
合同签订
张某
保送
合同书
一次性
违约金
大学
约定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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