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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的适用
作者姓名:
邹明宇
作者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合同无效制度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当事人民事行为所进行的主动干预,且无效的原因主要在于其违法性,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无效的法律性质,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或赔偿损失请求权,则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关 键 词:
诉讼时效制度
合同无效制度
当事人
请求权
权利被侵害时
赔偿损失
要求确认
法律性质
合同自由
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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