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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撤销尋甸县和路南县設置寻甸回族自治县和路南彝族自治县的决定
摘    要:国务院批准云南省人民委員会1956年11月23日关于設置尋甸回族自治縣和路南彝族自治縣的請示报告,并决定: (一)撤銷尋甸縣,设置尋甸回族自治縣。自治縣的行政区域为原尋甸縣行政区域的全部及嵩明縣小鳳仪鄉的老地山村和馬龙縣的趙合鋪村。自治縣的自治机关駐原尋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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