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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去港澳定居的退休、退职归侨、侨眷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摘    要:在国营企业、事业和机关、人民团体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仍由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其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支付此项待遇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归侨、侨眷,其待遇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获准出国、去港澳定居的退休、退职归侨、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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