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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质疑
引用本文:陈小君.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质疑[J].法商研究,1997(1).
作者姓名:陈小君
摘    要: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质疑陈小君樊艹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显然,此法律条文的用语十分简洁、精炼,更重要的是其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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