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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适用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的合理性
作者姓名:姜作利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WTO法理框架中生态文明理念构建与中国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3BFX15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中国决胜WTO官司理论与诉讼技巧研究”(项目编号:12YJA 82003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由于WTO协定中对证明标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实践中主要采用初步证据案件证明标准,以确定举证责任的转移。同时,又采用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来评估当事方提交的证据,作出终结性的裁决。显然,采用初步证据证明标准不符合WTO争端解决的程序,既没有实际意义,又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实践中前后不统一,引起了不小的混乱。尤其是对不了解英美法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不公平地加重了他们在WTO争端中的举证难度。国际法庭和各国司法审判中普遍适用的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既适合WTO争端解决的程序,又有利于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证明标准和难度,增强他们胜诉的可能性。因此,WTO案件审理中尽快摒弃初步证据证明标准,直接采用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

关 键 词:初步证据案件  盖然性优势  举证责任  上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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