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法律与国家的不同理解一如既往地存在于欧盟内部所有的共同遗产与价值共同体的修辞学中。德国法中法律是优先于政治的,而英国更注重保持开放的政治空间与限制司法权,近些年来特别是从GCHQ案到1998年《人权法案》颁布以来英国法展现给我们的是一幅惊人的变化图景,其已开始接纳比例原则。法国法对比例原则并不是公开地接受,而是以不同的本土标准逐步地适应欧洲标准。由于比例原则提供了灵活性与可诉性,特别是出于结构性与制度性的原因,比例原则在欧洲层面是必需的。作为法院的监督标准,比例原则会强化法律的优先性,并且导致民主与法治关系的结构性重组。欧洲法院对成员国议会行为的监督已不可避免,民主的思维应当在基本权利保护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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