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世纪欧洲自然法学说:方法、知识谱系与作用 |
| |
引用本文: | 舒国滢.17、18世纪欧洲自然法学说:方法、知识谱系与作用[J].比较法研究,2014(5). |
| |
作者姓名: | 舒国滢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 |
基金项目: |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学成长中的方法与知识谱系”(项目编号:14ZDA07)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在17、18世纪,"自然法"适时地充任"特定的人类知识形式"的角色:它成为"第一现代法哲学",几乎是这个时期所有的学者所能理解的一种"共同的语言"。不同的作者、学派和思潮都共享相同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均以相同的方式构想自然法"科学",即从科学的内在结构出发来建构各自的自然法学说。从这个意义上讲,新的自然法学说可以笼统地称为"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学说"。自然法的新知识途径提供了新的解释方法,这对于部分专业法学家(特别是私法学家)构建其学说体系无疑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作用。不仅如此,17、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及依此而建构的法律(私法)体系伴随着启蒙运动,共同在西欧促进了18世纪50年代以降,尤其是18世纪90年代后的法典化运动的洪流,自然法的理想透过各国的法典编纂而得以体现,这些法典也被统称为"自然法法典"。
|
关 键 词: | 格老秀斯 几何学 理性 法教义学 自然法法典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