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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期待可能性的阻却事由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
引用本文:张小虎.论期待可能性的阻却事由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J].比较法研究,2014(1).
作者姓名:张小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侵财犯罪刑事政策应对措施的合理化研究”(10JJD8200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期待可能性阻却事由所致期待可能性缺乏,是责任的消极要素。缺乏责任不同于阻却责任。我国刑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属于缺乏责任事由而非阻却责任事由。国外刑法理论有将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列为阻却责任事由的说法,而在我国刑法中,作为从宽处罚前提的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不宜认作阻却责任事由。国外刑法理论与实践虽然承认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阻却事由,但我国应当将期待可能性的阻却事由限定在法定或有权解释的范围内。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对于家庭内部盗窃、出卖亲生子女、当事人毁灭证据、某些收买被拐卖妇女、受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行为的非罪处理,均存在基于此类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意义。

关 键 词:主观责任  缺乏期待可能性  阻却责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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