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是,由于法律对退回补充侦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以致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观点各异,做法不一。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大都是用公函的形式退回人民检祭院补充侦查的,但由于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和检察院因案件“退查”问题而“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使有的法、检两院的关系弄得很紧张,更主要的是严重影响到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影响到及时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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