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且突出使用的应认定构成侵权——“前列康”诉“乾列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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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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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北京,10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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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商品名称则主要是用于商品分类,一般不具有区分来源之功能。但如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存在近似之处,且经营者对该部分有意突出使用,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则其对商品名称的使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造成混淆、误认后果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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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品名称 注册商标 侵权判断 案例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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