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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的“编曲权”和“编曲者权”
作者姓名:袁博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编曲”,即根据已有的音乐作品局部为素材,重新进行编配的作曲工作.对于具有独创性表达效果的编曲作品,应当承认其为原有音乐作品的演绎作品;或者至少应当给予编曲者邻接权即“编曲者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关 键 词:编曲权  编曲者权  演绎作品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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