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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杨道源
作者单位:江西省波阳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案件事实1994年2月,A县烟草公司(以下简称A司)急需周转资金。时任A司经理的甲遂找A县粮食局(以下简称A局)财会股长乙帮忙借。乙又找其在B县粮食局(以下简称B局)任财会股长的同学丙帮忙。丙以B局归还原欠A县货款的名义,从B县上级部门C市粮食局(以下简称C局)借得粮食专用资金50万元,并按乙转达的甲的意思办好了汇到甲个人名下的汇票。C局挂B局的账。B局未入账。乙与甲同往丙处取了汇票。甲当着乙的面与丙商定借贷期限一年,月利率2分。在联系和办理借款的过程中,乙与丙均有将甲包括在内三人“都搞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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