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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摘    要: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 3号,详见附件1),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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