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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任辞职选举委员会成员是严格依法选举的需要
摘    要:正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辞职后的缺额成员是否补充任命的不同认识与做法值得引起重视,也为依法做好换届选举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为贯彻执行好这一规定,有利于确保公正、公平依法选举,使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顺利实施,及时补充任命选举委员会缺额成员,是依法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力保障。根据法律规定和选举工作安排,选举委员会基本由党委、人大、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构成,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组成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成为代表候选人时,就必须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为使换届选举工作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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