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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房屋性质与租赁用途不符应解除合同
作者姓名:
郭杰
作者单位:
新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摘 要:
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在明知租赁房屋属于居住用房的情况下仍与被告约定将房屋用于办公,事后以此为由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退还押金并赔偿违约金。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原告租赁押金。
关 键 词:
房屋租赁合同
解除合同
性质
租赁房屋
合同目的
合同解除
法院判决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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