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谈到电信收费问题,如果是国家基于整体利益在电信部门做出的收费决定,用户是可以理解和承受的。国家垄断是国家的意志和国家的需要,这种基于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垄断是可以允许的,是要做出一定的牺牲的。但如果是你行业部门定出收费标准,也要按正规的渠道上缴财政,不能截留在自己的部门,留在部门所有就容易滋生出腐败,形成与其他部门待遇不平衡等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电信部门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不能各行其是。对于国家统一规定收上来的费用,应该上缴财政。而电信部门不能单方以格式条款要求用户,因为这样就违背了我们市场经济的基本关系。所谓格式条款是说双方不是出于自愿,而是一方规定的强迫另一方执行。比如你要安电话就得按他规定的收费标准交钱,不交钱不给你安,这些地方表现出行业垄断的性质,而行业垄断只是基于行业的利益和需要。把行业垄断和必须的国家垄断混为一谈,这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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