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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公共利益原则条款的含义及效力——以TRIPS协议第7条能否约束其后的权利人条款为中心
作者姓名:冯寿波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基金项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8年社科基金项目“TRIPS协议地理标志保护规范研究”(项目批准号:SK20080197)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TRIP协议第7条规定了TRIPS的5个目标:技术创新、技术转让和传播、技术知识的生产和使用、社会和经济福利、权利义务平衡。对该条的含义、效力、适用范围等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该条解释性价值与序言中的任何规定相当,对其后的条款没有约束和指导效力。从国际条约的表述结构、文义解释、WTO案例指导和适用、国际技术贸易的客观要求等方面来理解第7条的效力与含义,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遵守、解释、失效之规定,可以看到:TRIPS乃有效条约,对其各成员有拘束力,必须善意履行;TRIPS第7条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指导效力,具有整合TRIPS条款的重要地位,是对与TRIPS的一致性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关 键 词:TRIPS第7条  目标  效力  含义  公共利益原则  条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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