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抑或附属:再论和离的法律地位——兼与范依畴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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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兰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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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法制与伦理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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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课题(丙A二04)的研究成果;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11YJA820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杭州市社科规划项目(B11FX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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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古代一贯实行有条件的许可离婚。从唐律开始,和离作为一项独立的立法,与七出、义绝一并构成中国古代法上的离婚形式,而非七出、义绝离婚的附属。该制强调夫妻情不协和而两愿离婚,从根本上排除国家对婚姻的强制干预力,重视夫妻自身的调整功能。学者在分析和离时,对其限制也有所认识,并没有把它视为无条件的、完全自由的两愿离婚。诸多事例表明,和离在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离愈至后世愈益成为民间离婚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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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离 独立 附属 七出 义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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