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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如何“唯一”?——基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演绎
引用本文:何邦武,李珍苹.结论如何“唯一”?——基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演绎[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3):68-72.
作者姓名:何邦武  李珍苹
作者单位: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两个证据规定’的实证分析、法理阐释与制度完善”成果(项目编号:11XKGJ06);教育部2010年重点研究基地项目:“诉讼模式转型中的制度变迁:以刑事证据制度、辩护制度、执行制度为样本”(项目编号:10JJD82001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了死刑证明“结论唯一”的新标准,表明相关部门明慎用刑的“慎刑”思想.但从心证形成的相关制度环境观察,因庭审实质化的阙失,实践中无法祛除的“印证”证明模式,以及特殊的反映论认知模式的掣肘和其他监督制约措施的不足,“结论唯一”的心证标准实际上无法企及,表现出一种理想主义色彩.走出当下死刑证明标准的困境,需要转变诉讼及证据和证明理念,重新解释“结论唯一”以恢复其中的主体性意蕴,推进庭审的实质化,摒弃“印证”证明模式,并辅之以其他相应制度的完善.

关 键 词:死刑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  庭审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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