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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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瑞华.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J].当代法学,2017,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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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瑞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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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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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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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一项从美国法学中引进的理念,有效辩护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进行适当的制度转换,才能为法学界和律师界所普遍接受.目前,我国法院已经开始将律师的无效辩护纳入程序性制裁的对象,并通过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来对不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启动纪律惩戒程序.这尽管发生在个案之中,却具有普遍的推广价值.要贯彻有效辩护的理念,除了建立带有惩罚性和救济性的无效辩护制度以外,还需要从完善辩护律师从业资格、委托代理协议、收费制度、确立刑事辩护最低服务质量标准、加强法律援助监管以及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角度,对刑事辩护制度作出全方位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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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效辩护 无效辩护 违约责任 纪律惩戒 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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