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单纯从理念上讲,证明责任规则为裁判规范,似乎是不言自明的论题,可一旦脱离证明责任的抽象理论,进入到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领域,有些学者则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证明责任的这一属性,重新将证明责任纳入到事实认定中的证据规范范畴,甚至将结果与行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相混合.证明责任的抽象理论于是不得不借助当事入举证责任这一具体内容进行支撑,否则就成为了纯粹虚空的架构.因此,有必要正本清源,去疴归真,在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为裁判规范的同时,应当设定具体的适用程序,避免证明责任理论的空设,以及在运用时需重新纳入到事实认定程序的不当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