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中低潮高地自然属性判定问题的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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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包毅楠.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中低潮高地自然属性判定问题的评析[J].当代法学,2017,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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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包毅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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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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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重大项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若干制度完善研究”,华东政法大学校级课题“岛屿领土主权取得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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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南海仲裁案实体问题的裁决中,仲裁庭判定美济礁、仁爱礁、南薰礁(南)、渚碧礁和东门礁这五个地物为低潮高地,基本支持了菲律宾所提的第4点请求.本文通过解读仲裁庭判定美济礁等地物自然属性的基本思路,对仲裁庭判定美济礁等地物自然属性的论证过程和证据进行剖析,进而指出仲裁庭论证过程和结论所存在的瑕疵.仲裁庭对美济礁等地物自然属性的判定结论是建立在南沙海域潮差对判定地物的属性没有实际影响这一错误前提之上的,其对各个具体地物的自然属性判定的论证过程也存在着过于依赖数十年前的证据、依赖孤证以及使用证据前后不一致等瑕疵,特别是判定美济礁为低潮高地的结论存在明显的谬误.仲裁庭作出的“美济礁等地物为低潮高地”的结论不具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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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南海仲裁案 低潮高地 潮差 潮汐基准面 低潮高地的自然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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