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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之新探
引用本文:戚建刚.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之新探[J].当代法学,2017,31(6).
作者姓名:戚建刚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中心“文澜”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进路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基于风险的环境治理多元共治体系研究”
摘    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不同于消费者权利.它是公民面向食品安全其他治理主体的权利,是贯穿于整个食品安全工作全过程的权利,是以“公权利”为主的具有双重属性的权利.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可以分为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前者主要包括评论权、了解权、申请权,以及动议权等;后者主要包括获得通知权、获得理由权、不受妨碍权,以及获得奖励权等.《宪法》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提供根本性规范依据,《食品安全法》则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民权利提供直接性规范依据.

关 键 词:食品安全  公民权利  新内涵  新类型  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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