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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平等分配
作者姓名:王建学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系厦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长基金·创新团队”课题“法理学前沿问题研究”
摘    要:宪法上的平等权条款能够衍生解释为国家承担平等对待各地方的义务,因此,国家在分配地方立法权时须适当考量地方的平等性问题.作为比较法中的两种极端,美法两国的地方立法权配置虽然出发点不同,但都存在地方间平等的考量.我国宪法中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分配也应结合平等权条款予以适当解释,不过它是国家平等赋权模式的渐进版,即不断对地方立法权进行扩容从而更平等地满足各地方的立法需求,目前既有及未来潜在的扩容促进了地方层级和种类平等,因此具有正当性.平等化的立法权整体性扩容将使法体系的融贯性受到挑战,出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目的,应当一方面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区分立法调整对象,另一方面强化法规审查机制的作用.

关 键 词:地方立法权  平等权  地方性法规  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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