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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借用他人名义取得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张国军.信贷员借用他人名义取得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J].中国审判,2010(9):98-99.
作者姓名:张国军
作者单位: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摘    要:被告人刘明军系集安市阳岔信用社信贷员。在其担任信贷员期间,以贷款为由,向邻居或亲属宫本钢、邹红燕、于国强、林有奎、宫本军、王永贵6人借身份证,并于2007年2月28日至同年4月10日,虚构贷款事实及理由,编造虚假的财产调查报告等贷款手续,在宫本钢等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分别以上述6人的名义与集安市阳岔信用社签订了6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关 键 词:贷款手续  信贷员  名义  行为  他人  担保借款合同  2007年  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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