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借用他人名义取得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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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国军.信贷员借用他人名义取得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J].中国审判,2010(9):9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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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国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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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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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刘明军系集安市阳岔信用社信贷员。在其担任信贷员期间,以贷款为由,向邻居或亲属宫本钢、邹红燕、于国强、林有奎、宫本军、王永贵6人借身份证,并于2007年2月28日至同年4月10日,虚构贷款事实及理由,编造虚假的财产调查报告等贷款手续,在宫本钢等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分别以上述6人的名义与集安市阳岔信用社签订了6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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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贷款手续 信贷员 名义 行为 他人 担保借款合同 2007年 信用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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