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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可否作为药物销售者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赵盛和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光荣、祁桂连、任至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  销售者  患者  药物  上诉人  医药保健品  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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