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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复查制度再探讨
作者姓名:张红光
作者单位:中国公证协会不动产公证业务委员会委员
摘    要:“一个具体的法律内容完全不能排除解释的必要性”,法律适用的过程也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公证法》第39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章规定了公证复查制度,张敬晖先生的《下列问题应在公证复查制度中再明确》(以下简称“张文”)和李全一先生的《也谈公证复查中的问题——兼与张敬晖先生商榷》(以下简称“李文”)两篇文章可以视为对公证复查制度的适用解释。本文是针对上述两篇文章阐述旧题的整理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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