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可抗力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的法规范适用——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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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险峰 孔凡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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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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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侵权责任法总则适用问题研究”(11BFX03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侵权责任法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2JJD820015);吉林大学青年学术领袖培育计划“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其他法域的互动与融合”(2012FRLX1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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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了作为抗辩事由的不可抗力。其法规范适用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应有所区分。不可抗力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其适用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免责效果上,不可抗力原则上只能免除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中,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理处理《侵权责任法》第29条与分则"环境污染责任"一章、《环境保护法》及其特别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同时,要注意环境污染责任与高度危险责任竞合时抗辩事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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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 抗辩事由 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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