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编辑老师:我的朋友小赵在大约半年前跟就职的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先让他签下“自愿购买工作服”的协议,交纳360元服装费后,再签劳动合同,并约定交2000元风险抵押金。小赵把押金交齐了,可是半年后,觉得在这个公司工作得不到更好的发展,于是提出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公司同意了申请,但声称要没收2000元押金。公司经理称:“我们公司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你作为公司职工,就该遵守。当初你跟公司签约,就等于是承认、接受了规定,现在要受它的约束。更何况这个规定也写到了劳动合同里面,是由你亲笔签署的。现在提前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不能退还风险抵押金。”请问这家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小赵能要回我的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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